校园经营性项目管理规定
(湘交职院产业字〔2010〕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各项经营性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及经营秩序,构建一个整洁、和谐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合理有效配置资源,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项目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活动。具体涵盖:各种商业服务性经营网点设立,超市、门面、摊位经营;学院资产出租或经营性承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产业处是代表学院对各种经营性活动进行审批、监管的唯一职能部门。
第五条 产业处职责
1、拟定学院经营性项目规划,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2、拟定学院经营性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3、研究决定经营性项目的营业范围,制定招租方式及执行办法;
4、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起草、审定和签署;
5、拟订和负责解释学院经营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6、对学院经营项目的设立、撤销、变更等提出处理意见;
7、对学院经营项目的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
8、协调解决经营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9、监督经营者文明经商,严格履行合同及各项责任书。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利用学院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向学院产业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产业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重大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在产业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未经学院产业处审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将公有用房转作经营性用房,也不得在校内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经营者在与学院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治安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责任书。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教学楼、实训楼及相关教学、实训、办公楼等非经营性场所摆摊设点。
第十条 院属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经审批开办的经营性项目应向学院缴纳管理费,缴纳比例依据具体项目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利润的30%。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并遵守学院各项规定,服从学院管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经营者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协议期内,经营者不得转租、转包。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恶性竞争、不得欺行霸市。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严禁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过期产品、非法音像制品及学院禁止销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烟酒类等商品。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施设备及房屋结构。
第十七条 经营者聘请的从业人员必须报产业处备案,并到学院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不得与师生发生纠纷。
第十八条 经营者各种促销宣传广告、横幅必须报学院产业处及宣传统战部审定后在经营场所范围内或指定范围内张贴。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将室内插线板、电线电缆等固定在墙面上,走线美观,禁止私搭乱接,偷水窃电。
第二十条 经营者须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1)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2)乱贴广告、乱摆乱放、私拉乱接;
(3)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
(4)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
(5)不做好门前"三包";
(6)不遵守学院作息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出售"三无"食品(包括无包装食品)或现煮现卖者;
(2)出售过期产品者;
(3)出售学院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者;
(4)出售学院禁止售给学生的瓶装酒类者;
(5)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者;
(6)私搭乱接、透水窃电者;
(7)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协议,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3)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至第十条规定的,学院将在部门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学院有权要求其另行支付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仍不缴纳者,学院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于201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