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商业网点餐饮食杂门店的管理,落实相关责任,特制定学校商业网点食品卫生责任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商业网点内经营餐饮的门店及经营食品杂货的门店。学校商业网点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责任责任制
1、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产业的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产业处处长为具体责任人。
2、产业处负责全校商业网点内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并设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专员。
3、商业网点内经营餐饮的门店必须取得餐饮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经营食品杂货的门店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营业;从事饮食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4、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部门的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商业网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对下列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A 商业网点内经营餐饮的门店、经营食品杂货的门店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B 未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C 商业网点内经营餐饮的门店、经营食品杂货的门店未取得相关证照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A 不主动对商业网点内经营餐饮的门店、经营副食品加工的门店及超市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B 对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C 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D 未设置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专员;
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专员的责任:
A 未按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食品卫生工作及时检查的;
B 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C 未对饮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的;
D 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纠正汇报的;
E 没有及时进行安全巡查,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没有及时上报的。
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门店店主的责任:
A 门店内卫生环境不达标的;
B 门店内经营"三无、变质、过期"等食品的;
C 采购的食品、食物、调料、添加剂等未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
D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 饮食从业人员不持有健康证上岗的;
F 不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加工的。
由于工作不到位,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